法律依據
國家信訪局關於印發《網上辦理信訪事項辦法》的通知
國鑫政發[2022]8號
第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信訪人提出的控告、檢舉事項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受理、處理並反饋意見。
第十五條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者復議程序、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辦理的。涉法涉訴信訪尚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的程序。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查等方式解決。,並介紹了相應的程序。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引入相應程序。
(五)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職責,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當調查核實,作出處理,並出具處理意見。
以上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出具延長通知書(通知書模板見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