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等原因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擴展數據:
《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八條出租房屋的,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保證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
百度百科-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