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方式不同。獨立董事不擔任除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2.意義不同;
3.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壹條(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2)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註意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