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信用報告,是指征信機構以合法的方式從不同渠道收集信用信息,並對其進行整理和加工,提供給授權用戶的書面報告。
信用報告包含反映企業或個人信用歷史、信用能力和信用價值的各類信息,包括信息主體的基本定位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公共記錄、信用查詢記錄和糾紛記錄等。企業信用報告通常包括財務信息。
法律依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收到異議的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有異議的標記,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經確認無誤、無遺漏的,應當註銷異議標記;經核實不能確認的,應當記錄核實和異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