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強制規定提前多長時間發出聽證通知書,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即可審結;
2.並不是所有的二審都要開庭。第二審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壹、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1,社會關註,重大申訴案件;
2、當事人或其親屬強烈要求聽證的申訴案件;
3、同級人民檢察院建議審理的申訴案件;
4.發回重審後再次上訴的案件;
5、庭審有利於收到上訴案件的最佳社會效果。
二、對於下列案件,可以不開庭:
1.不服、管轄異議、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
3、原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