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持票人的法律風險
抵押權人作為房屋的實際購買人,承擔出資義務,享有房屋事實上的所有權。但在作為房屋所有權的不動產登記簿上,不會公示抵押權人為房屋所有人。這就給抵押權人帶來了權屬確認和財產處置的風險。
1.業主確認風險: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房地產代管協議無效。
法院認為,簽訂《房地產代理協議》是為了規避深圳市的限購政策,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自始無效。
3.由於政策因素,無法進行轉讓。
因受涉案房產所在地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雙方約定壹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以他人名義辦理房屋登記,借款人以其為實際買受人為由請求確認房屋權屬或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
4.代表持有人出售或抵押財產。
當善意第三方與名義持有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所有權轉移。即使法院確認代管協議合法有效,實際持有人仍因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喪失房屋所有權。
5.持有人的其他行為導致財產被調查,離婚被分割,死亡被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