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林地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範疇。發生林地承包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提請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調解的,可以直接提起訴訟。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後的仲裁結果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壹條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通過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
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時,應當事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承包方的資信和業務能力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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