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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處理司法獨立與司法民主的關系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依法進行訴訟和辦理案件,在辦理具體案件時,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指示和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審判和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作為壹個整體組織,集體負責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立法權、行政權不是三權鼎立,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幹涉。貫徹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意義在於,保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加強法制建設中發揮獨特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司法和檢察工作的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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