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不能從他的違法行為中獲利”是西方著名的法律諺語,也是法學學生入門時必須學習的法理學常識。意味著利益必須通過合法手段獲得,非法行為不能獲利。大多數法律諺語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思想內涵,其中許多甚至成為具有自然法意義的不言而喻的公理,這句話也不例外。既然是具有自然法意義的公理,它當然具有自然法的精神,即公平正義。進壹步解釋這句話,我們可以認為,任何人的預期利益都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從法律上找原因;利益的取得應該由法律來判斷。這裏的利益是指法律可以保護的部分;當謀利者享受到客觀(或非法)的利益時,法律應該追究謀利者的責任,或者至少采取不受保護的措施。
讓我們回到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最終裁決。自加多寶托管王老吉品牌以來,王老吉品牌價值已達6543.8億+008億,成為“中國第壹品牌”。同時,從2000年到2011,GPHL的商標使用費僅增加了56萬元,而正是因為當年行賄取得的無效合同,使GPHL失去了通過正常商業渠道與加多寶談判的機會,蒙受了巨大損失。仲裁結果是上述法律原則的最好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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