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經濟簽證。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場地、環境、業主要求、合同缺陷、違約、設計變更或施工圖錯誤等原因。,經濟損失簽證涉及面廣,項目龐雜,應掌握相關定額和文件規定;
2.工程技術簽證。主要是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技術措施的臨時修改,涉及資金量大。壹般應組織論證,重大變更應經設計人員同意,做到安全、經濟、適用;
3、工程工期簽證。主要是在實施過程中由於主要材料、設備的進出場時間和業主等原因,如延期開工、暫停開工、延期工期簽證等,招標文件壹般都規定了工期違約金,而工期簽證在工期提前獎和工期延期違約金的計算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4、工程隱蔽簽證。而施工過程對以後的工程結算影響很大,信息的缺失將是不可彌補的,難以結算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