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所,並配備三名以上從事創業服務的專職管理人員。
2.場地和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低於2000平方米。
3.場地產權清晰或租賃備案手續完備,入駐的創業實體可在房屋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的剩余使用(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使用期內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用途。
4.創業實體不少於30個。
5.具備通信、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創業主體提供業務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評估、項目推進、融資支持、跟蹤支持等創業服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融資擔保等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和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