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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應該和縣級以上工會退休人員壹視同仁?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工會退休工人待遇與國家機關相同。縣級以上工會離退休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支付,有其歷史淵源。建國後,縣級以上工會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壹直由同級財政負擔。文件編號原內務部1962規定“縣(鎮)以上各級工會工作人員和工會事業單位(含療養、文化事業)的離退休費,由地方民政部門負擔”(即由同級財政負擔)。1978年6月,國務院下發104號文件,規定離休幹部管理由原單位負責,費用由原單位支付。後來中華全國總工會與財政部協商後,規定“縣級以上工會的退休,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和醫療福利費由同級財政支付。”考慮到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工會法》規定:“縣級以上工會的退休工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這壹規定有兩層含義:在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之前,這部分費用(包括離退休費、醫療福利費和退休人員依法應當得到的其他費用等。)分別由同級財政承擔;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成後,工會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同,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後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支付,縣級以上工會退休人員的費用也由同級財政支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保險費用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縣級以上工會退休人員也由個人按相同比例負擔。該條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工會離休、退休人員待遇的支出渠道,有利於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穩定工會幹部隊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工會退休職工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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