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本地戶口,未滿十八周歲,失去父母的,經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報市民政局批準並發給《孤兒證》的兒童。辦理周期: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失去父母的孤兒可以被收養。孤兒是失去父母的孩子。凡具有本地戶口,未滿十八周歲,失去父母的,經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報市民政局批準並發給《孤兒證》的兒童。辦理《孤兒證》需要提交以下證件:1、戶口本(父母死亡的戶籍證明);2.親生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孤兒是指失去父母的孩子。凡具有本地戶口,未滿十八周歲,失去父母的,經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報市民政局批準並發給《孤兒證》的兒童。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3條規定,可以收養下列未成年人: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衍生問題:
收養孤兒需要什麽條件和費用?
我國法律對收養孤兒沒有要求。所以收養孤兒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不需要額外付費。收養條件:夫妻雙方年齡均在30歲以上;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夫妻雙方必須同意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被收養人必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年齡在14周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