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六條行為人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自然人主動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但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犯其切身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權益而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