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送達、舉證和開庭通知;
3.開庭。庭審過程壹般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階段;
具體程序可細分為:
(1)宣讀法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詢問是否回避;
(二)原告陳述請求、事實和理由;
(3)被告對原告所說的話進行了答辯;
(4)原告證明(原始證據等)。);
(5)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發表了質證意見;
(6)被告也提交證據的,在被告舉證後,原告進行質證;
(7)法官詢問案件事實,被告人作出回答;必要時,可以在法官詢問後向對方提問;
(8)原告和被告進行辯論:總結他們的陳述和討論他們的觀點等。;
(九)雙方進行最後陳述;
(10)法院將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及調解方案,訴訟費由法院退還還是由被告支付。
(11)開庭結束後,各方當事人應在開庭記錄上簽字;
4.判決:開庭後,不出意外的話,就等法院判決了。作為原告,收到的判決書內容壹般包括:支持全部訴訟請求;部分支持,部分拒絕;全部解散。如果對壹審訴訟結果不滿意,可以考慮是否上訴;
5.生效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