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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班充電寶規定

法律分析:1。按照大部分航空公司的規定,充電寶應該隨身攜帶。電池容量20000 mAh,電壓5V,額定能量不能超過100Wh。

2.如果充電寶能量在100Wh到160Wh之間,需要航空公司批準隨身攜帶,每人只能攜帶兩個符合要求的充電寶。

3.充電寶必須有清晰全面的標識,充電寶有3C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壹百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

未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作戰武器物資。

禁止旅客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壹百零壹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以非危險品的名義托運危險品。

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和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危險品的名稱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壹百零二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

第壹百零三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國際航空運輸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旅客、行李、貨物,應當接受邊防、海關檢查。然而,在檢查過程中應避免不必要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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