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壹般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民事服務合同,是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項勞務和勞動成果達成的協議。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民法典》、《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