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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實際施工方索賠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1。債權是相對的,債權人只能主張對債務人行使權利。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僅涉及雙方的利益,還涉及其他主體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突破債的相對性的領域。2.建築市場的第二個不規範是,目前既沒有對實際施工人員的資質管理要求,也沒有主體資質管理要求。實際施工方可能是資質不高的施工企業,也可能是個體戶,甚至是沒有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的施工隊。3.實際施工方內部管理不規範,施工人員尤其是大量農民工與實際施工方之間沒有勞動合同甚至沒有固定勞動關系。社會信用機制的缺失進壹步加劇了農民工權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條件提出改進建議,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經營者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九條裝修工程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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