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條件提出改進建議,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經營者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九條裝修工程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