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優化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根據調解主體和類型的不同,明確人民法院指定調解和調解組織自行調解兩種情形下司法確認案件的不同管轄規則;
2.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3.完善簡易程序。增加了關於延長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明確簡易程序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4.擴大單壹聘任制的適用範圍;
5.完善網上訴訟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
(壹)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案件;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註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四)新的或者復雜的案件;
(五)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審判員單獨審理的案件。第四十七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