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體器官買賣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我國器官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也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是指在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諾的情況下,組織出售人體器官以獲取非法利益。此外,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嚴重反倫理,嚴重破壞了社會的良好風尚,對社會生活形成的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傷害。販賣人體器官、組織他人出售器官、未經本人同意強行摘取器官或者騙取他人捐獻器官的,將構成組織出售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行摘取器官的行為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