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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業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公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律顧問室指定的法律顧問進行,審查合同簽訂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凡符合本條例要求的,均應經過鑒定,並對其負責。

未經法律顧問審核的合同,法律顧問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顧問認為必要時,有權提交當地公證或認證機關進行公證或認證。

第十四條合同鑒證的內容

(1)法律顧問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法律事件、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2)審查證明合同雙方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法律主體資格,即“法定代表人”部門、分廠、車間、班組、行政負責人的資格。委托代理人必須有授權證書。不合格的當事人無權簽訂經濟合同。

(3)證明合同上的簽字和印鑒是真實的。

(4)證明合同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5)法律顧問處收取壹定的鑒定費,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解答相關法律咨詢。

簽訂合同,應當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法律顧問處留存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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