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上的附屬物壹般包括:青苗、樹木、魚塘、墓地、機井等。地上構築物、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作為獨立的地上定著物類型,壹般不包括在土地附著物中。房屋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壹般來說,是指有合法權屬證明或無出租面積的居室的輔助使用部分,如平樓、雜房、廚房、衛生間、過道、庭院、占地、公房非居室等。地方上的附著物被征收時,國家會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壹定程度的阻撓。比如,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的土地,按照征地協議,按照現有的地面附著物進行補償。但也有壹種情況,征地方案協商簽訂後,被搶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等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遷移、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有組織的土地集體遷移後,原屬搬遷農民所有且不再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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