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轉讓的屬地管轄壹般原則:從法律關系上看,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成為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失,產生新的法律關系。這種情況下,新債權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原告對被告的壹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債權轉讓的特殊屬地管轄原則:所謂債權轉讓的特殊屬地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者標的所在地確定管轄,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壹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同糾紛管轄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和確定所管轄案件的重要環節。3.債權轉讓的協議管轄原則:協議管轄也稱協議管轄。如果債權轉讓後,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權的管轄有約定,只要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壹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