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 *黨支部工作條例》第七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許可。以下活動無需申請:
(壹)國家舉辦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辦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舉行的集會。第八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活動目的、方式、口號、標語、人數、車輛數量、使用的音響設備種類和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點和解散地點)、路線和負責人姓名、職業、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