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的女生不允許結婚領證。而且壹起領證的男方不得早於22周歲。男女雙方不得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也不得有配偶。已婚男女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的程序:
1.男女雙方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
2.提交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簽署的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結婚證。
綜上所述,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