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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種采購不屬於合法采購?

我們需要判斷清楚,在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時,是否有必要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然後還要判斷清楚,是應該參照招投標法律制度還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近日,財政部在《關於政府采購項目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中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說明。明確了三類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1.與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無關的單項改造、拆除、修繕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2、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3、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低於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項目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

因此,與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無關的獨立改造、拆除、修繕工程,不屬於招標投標法制度界定的工程範圍,所以即使達到《工程項目必須招標的規定》的限額標準(工程400萬、貨物200萬、服務654.38+0萬),也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

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項目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該法援引《政府采購法》第四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好了,今天的內容到了。由上可知,《關於政府采購項目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明確了三類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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