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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員工最多可以請多久病假。

法律主觀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綜上所述,病假就是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長可達24個月。對於壹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24個月內不能恢復者,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醫療期可適當延長。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也會有相關規定,規定的時間不得少於上述第三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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