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程序因立法機構的性質而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城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大多數國家行政法草案由國務院提出,並由NPC常務委員會討論和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草案大多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壹般由政府部門起草。如果涉及幾個部門,需要征求相關法制機構的意見後起草審批。國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者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公布。部、委的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局長或者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通過、簽署後,報上級審批後公布,壹般規章通過、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