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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院上訴的限制

法律主觀性: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整(借閱)人民法院的審判卷宗,審查應當在調整(借閱)審判卷宗後三個月內結束。妳向檢察院民政科遞交了申訴材料,他們也口頭回復抗訴,表示妳的申訴符合受理立案條件。按照規定,他們應該在妳提交材料後壹個月內做出立案決定,並發通知告知妳已經立案。立案後,檢察院會到法院進行閱卷,在移送或借閱後三個月內完成復核,並作出相應的決定(抗訴或抗訴或中止復核或不抗訴或不抗訴等。).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第十四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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