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接受國防教育;支持國防建設;履行職責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五十三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協助完成征兵任務。
第五十五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
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和危害國防設施。
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中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軍隊的軍事訓練、戰備、防衛作戰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幫助。
國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公民和企業投資國防,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優惠政策。
第五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制止或者舉報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公民依法參加軍事訓練,執行戰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應當履行職責和義務。國家和社會保障他們享受相應待遇,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公民和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