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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獲獎等相關資格不得少於幾個月。

法律分析: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資格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四條對下列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處理: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等渠道發布和轉發錯誤觀點,或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和有償行為。

(五)歧視、侮辱、虐待和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有突發事件,面臨危險,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逃避的。

(七)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

(八)在招生、考試、晉級、保送和績效考核、崗位招聘、職稱評定、評審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九)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參與學生及其家長出資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資料、社會保險,或者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者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的。

(十壹)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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