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是因實體法上的權益爭議或與具體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而進入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人。
2.妳可以成為別人,也可以成為妳自己。
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刑事案件的事實和訴訟結果有重大利害關系,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
狹義的民事當事人僅指原告和被告,而廣義的民事當事人包括* * *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在特定行政法律關系中發生權利義務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當事人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稱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