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壹、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的情形。

1.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立如下賬戶:

(1)不配合客戶識別;

(2)組織同步或批量開戶;

(3)開戶理由不合理;

(4)開通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符;

(5)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壹種可撤銷行為;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撤銷的法律原因。除了重大誤解之外,撤銷還有其他法律原因:欺詐、顯失公平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只是民法上意思表示中的可撤銷行為,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這四種行為的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該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則是當事人撤銷的是行為。所謂撤銷,就是原可撤銷行為的消滅。

2.在銀行開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在銀行開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公司營業執照;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稅務登記證;

(4)企業負責人或法人身份證。

  • 上一篇:以物抵債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在哪裏辦理營業執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