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頂角小於60度,刃長大於150 mm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2.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刃長度大於220毫米的各種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
經營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局審查批準。建立購銷登記制度,準備接受公安部門的檢查。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