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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房屋所有權法》的規定是:我國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房屋作為不動產,要進行產權登記。房屋所有人可以實際支配自己的房屋,根據其性能和用途使用,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收取由此產生的經濟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240條

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第241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266條

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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