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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核銷出口收匯會有什麽後果?妳想註銷進口收入嗎?這兩個有什麽意義?

出口收匯逾期核銷是指貨物出口後,出口商未能在預計收匯日期後3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出口商應及時收匯並辦理核銷手續,未來收匯者也應及時辦理未來外匯備案手續,盡量避免逾期核銷的發生。出口單位收到外匯局的“提醒通知”後,應對照“逾期核銷清單”認真清理、核對、確認數據,及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無法辦理核銷的,應當主動向外匯局說明情況,接受外匯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逾期未核銷情況嚴重的,應當接受外匯局的處罰決定,足額繳納罰款,並積極整改。逾期收回外匯的,應當向外匯局說明情況,並按照正常核銷要求提交的單證辦理核銷手續。

【1】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第1號),決定自2012年8月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貨物。內容主要包括:

首先,全面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簡化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手續和程序。外匯局取消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核銷,改為對企業貨物流和資金流實施非現場總量核銷,對企業實施動態監控和分類管理。

其次,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再者,對於1,2012年8月以來申報出口的貨物,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機關應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按照有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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