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7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221條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證明房屋所有權需要哪些材料?
1,有效身份證;
2.經公證的房地產交易合同原件;
3、交易購貨發票及付款憑證;
4.經公證的抵押合同;
5.契稅和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