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護旅館經營者、從業人員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小時向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合法經營場所,包括賓館、飯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棧、招待所、洗浴場所、農家樂、畜牧、度假村和家庭式旅館。國家依法征用農家樂、牧業、度假村、家庭旅館占用的農村集體土地時,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公安機關負責旅館業的治安管理,旅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和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旅館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遵循確保安全、服務社會的原則。旅館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旅館內部治安管理責任制,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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