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設立了無償居住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居住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
居住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在於:
1,不同科目限制。居住權的主體是有住房需求的自然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不同的對象。居住權是在房屋上設立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是在用於建造住宅的土地上設立的用益物權;
3.采集方式不同。居住權是通過合同、遺囑等民事法律行為設立的,而宅基地使用權不依賴於法律行為,而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申請、批準而取得的。
4.權利的術語是不同的。居住權的期限根據設立權利的意思表示確定,但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
5.是否薪酬不同。雖然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是無償的,但當事人可以約定自行支付,而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則是無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