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國務院授權的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管理國務院指定的主要面向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高等教育工作。
擴展數據:
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的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設立高等學校,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高等教育。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