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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員工的產假沒有法律限制。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所以,妳的雇主這樣做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不發工資,產假期間“五險壹金”的個人繳費,用人單位從哪裏代扣代繳?不能斷了員工的保險。

因此,產假期間,單位工資應支付給產前工資,以便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解決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費。但是有多少呢?低薪的人不在乎,全部發工資就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壹直繳納到應納稅所得額3490。剩下的,申請生育津貼後,生育保險津貼補足差額。

廣東省產假為98天+80天。生育津貼怎麽發?社保是否只支付全國98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於這個問題,有的地方只發了98天產假的生育津貼。我認為當地社區部門這樣做涉嫌違法,即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和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規定。

我們做什麽呢我建議用人單位只放假98天。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將以當地生育保險津貼的發放時間作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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