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禮返還與否,主要以婚姻關系是否成立為標準;
2.未給付彩禮且未訂立婚姻關系或者彩禮未共同生活的,收受彩禮的壹方應當返還;
3.如果是交了彩禮就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
4.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前未給付彩禮或者生活困難的,法院支持返還彩禮。
彩禮返還標準:
1.彩禮金額的確定:根據雙方當初實際支付的金額確定;
2.婚姻存續時間:婚姻存續時間越短,返還彩禮的比例越高;
3.雙方的過錯程度:壹方有重大過錯的,可能影響彩禮返還比例;
4.雙方經濟情況:考慮雙方經濟能力,尤其是彩禮支付方的經濟情況;
5.當地風俗習慣:不同地區對彩禮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處理方式。
綜上所述,法院返還彩禮的計算方法主要以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依據。沒有締結婚姻關系或者沒有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但未登記結婚、未同居、婚前未支付的,法院支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