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分為房屋和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
(1)房屋是指有屋頂和圍護結構(兩側有墻或柱),可以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娛樂、生活或存放物資的場所。
(2)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壓器塔等。
2.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密不可分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住宅、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