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花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律師服務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實行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按時間收費。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