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或者學校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

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或者學校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

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或者學校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當,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侵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在國家法定賠償制度中,民事賠償的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都不同於國家賠償。國家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上一篇:行程記錄的P圖會被找到嗎?
  • 下一篇: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