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所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自願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退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委托鑒定。
第二十壹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傳輸、檢驗、保存和處置,建立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偽證罪量刑: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事訴訟中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