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宅基地按相鄰耕地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搬遷重建的,不再補償原宅基地;
征用無收入的非耕地壹般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問:簡述國外學者從不同方面對國際私法的幾種定義。
答:(1)根據國際私法的調整,國際私法被定義為“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部門”。
(2)從解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的角度,國際私法被定義為“調整不同國際私法沖突的規範的總和”。
(3)從涉外民事是否應受外國法律效力制約的角度,國際私法被定義為“各國在處理壹項法律問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