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袁從未頒布過完整的法典。1271年前,中原漢朝審判獄訟,基本都是用晉太和律定罪,然後按照壹定的輩分關系判刑。1271年11月,在建“大元”稱號的同時,太和律被禁。從那以後我修改了幾次法律,但都沒有完成。判徒刑和處刑,主要依據已經判決的案件,舉壹反三,與定刑相比,與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隨意性更加明顯。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是以詔令和條例(皇帝親自頒布或中書省等中央直接向下屬部門頒布的各種法令)為依據。所以元朝的法律體系主要是由各種因時制宜、因時制宜而相繼頒布的單行法組成。政府下令,朝鮮所有衙門和地方政府都要把先後頒布的各種事例匯編成冊,以便官員們遵照執行。
3.當時“從內務到省廳,從內務到縣政府,我們把文章抄了幾十卷。如果有些事情很難決定,就找老例子,或者如果沒有什麽,就比較壹下。”規則和例子隨著歲月的流逝而增加,它們復雜而重現,相互矛盾。元政府有時會對歷年頒布的法規的某壹方面加上“排序”和“考慮”,確定“排位”,形成新的法律文本,作為“通則”公布。同時,為了國家的政法進程,我也給老臣們打過幾次電話,從過去發布的政府文件中選取“能令者,可妥協以示分裂”。《大圓通制》、《直正條格》等格律集,都是具有法典性質的政書(見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