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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考試背誦點行政法沖突的解決

壹.法律沖突的解決

法律沖突是指不同的法律規範對同壹事項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規定。當法律規範之間發生沖突時,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立法順序等標準確定適用哪壹種法律規範。

(1)有效性水平

從效力層次來說,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效力最高的是憲法,其次是法律,第三是行政法規,第四是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在省或者自治區範圍內,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等級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的效力;

②上級立法高於下級立法。

(B)規則沖突

1.同壹立法機構的法律沖突

(1)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新法律優於舊法律。

(3)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制定機關裁定。

2.不同立法機構之間的法律沖突

(1)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2)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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