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民事訴訟的律師費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對於壹般的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或者法律援助案件、知識產權案件、仲裁案件、擔保權訴訟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等。,明確規定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合理訴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壹)第二十六條規定: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